壹、主旨:靜修之光此獎項乃為鼓勵學生「對外」參與各項比賽,激發學生
各方面潛能,並為學校爭取榮譽。
貳、說明:「靜修之光」按字面意思乃代表學校為「靜修」爭取而獲得榮譽。
但發現歷年來有過於浮濫情況。例如,部分學生獲獎是屬於個人參
加民間團體社區型之比賽或坊間的音樂教室舉辧之比賽或其他晉
級檢定,較不符合「靜修之光」的定義。因此特訂定此標準表做為
篩選成為靜修之光的參考依據。
參、對象:本校所有學生和老師。
肆、經費:由家長會相關經費支付。
伍、時間:靜修之光頒獎典禮每學年舉辦一次。
陸、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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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舉辦之比賽,列入靜修之光。例如:語文、體育、音樂、舞蹈、美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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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指導學生獲得縣級以上舉辦之比賽,老師列入靜修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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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或發表作品如智慧菓、國語日報獲得入選,列入靜修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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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巿公所或公家機關舉辦之比賽,列入靜修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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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或坊間的音樂教室、安親班、補習班、英文教室……舉辧之比賽,不列入靜修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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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獲獎項目之疑慮或其他未盡事宜與解釋權,均由家長委員會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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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任何比賽獲獎均可將獎狀交到各負責的處室進行校內朝會頒獎及公告於校網榮譽榜,以茲鼓勵。但是否列入靜修之光則參考上述1~6點的附註說明。
柒、本辦法經校長及家長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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