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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本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B號令及104年1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3444號函辦理。 二、 檢送本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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