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90212941號函「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附件置於本校網站及晨會填報系統)。教師於任期職間如有上開情形,請於109年6月30日前逕洽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