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頒發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檢齊申請表及證明文件【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秩序冊(賽程表)、戶籍謄本(以比賽日起算在本縣設籍滿一年以上)為審核要件,見本要點第9點】,並由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各學校送府憑辦,未填申請表、未蓋學校印信及資料證明等不齊者,一律退件,不予受理。
四、申請之競賽,須以體育署所認可之單項協會所舉辦,如非認可單位舉辦之賽事,不予受理。
五、各項比賽統計日期以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舉辦之比賽成績為準。
六、為俾利審核,申請表請依個人或團體申請填表,請勿將所有參加人員及所有項目填列於同一張申請表,並在秩序冊標註競賽項目所包含之參賽學校或參賽縣市。
請於1月10日前繳交資料至體育組 逾期概不受理,並視為自願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