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後公保法第36條,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例如: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之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所稱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 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期間內,如符合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旨揭公保法第36條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按:公保係自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於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係於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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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彰化縣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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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2-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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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3-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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