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08026號函,請各學校配合於學校親師座談、晨間活動等彈性時間,向家長及學生加強宣導旨案,以利保障家長及學生消費權益。
二、旨案重點摘要如下:
企業經營者從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與提供相關學習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訂約前,應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至少五日)。
(二)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三)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該條所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或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提供相關資訊於企業經營者之服務網頁。
(四)企業經營者於簽約前,如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試聽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機會,非經雙方約定不得將試用或試聽教材列為正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範圍。
(五)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內容應符合教育部頒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課綱),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使用期間內,如教育部頒定之課綱修正,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修正與更新教材,並即主動提供予消費者,不得另行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六)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暨服務契約應明載下列重要事項:
1. 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及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內容(科目、進度、適用年級及時數、設備規格等)及使用相關學習服務之方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之更新、收費方式、課業學習輔助教材交付方式與期限、品質與智慧財產權擔保責任、債權讓與之禁止。
2. 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債務人之給付遲延責任、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事由。
3. 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契約之變更或異動、個人資料保護、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檢送旨案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