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0日府人力字第1130184804號函辦理。
二、本校公務員如有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依服務法相關規定主動告知人事室,俾利辦理後續檢核作業。
三、檢附府函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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