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8日府人給字第1130198945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略以:
(一)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補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小學至大學學制之學費及雜費,未及於研究所,爰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如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五年),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如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六年、第七年),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